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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8年4月10日
地點:福建省廈門市同安區人民法院
案由: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
案情:小吳在參加機動車駕駛員科目二考試時突然暈倒,導致車輛失控撞墻,她自己也被當場送醫急救,共花去醫療費等各項費用31萬余元。
出院后,小吳將駕校、市交警支隊和保險公司一并訴至同安法院,以自己被侵權為由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不足部分由駕校和交警支隊按照60%的比例連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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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2017年9月13日,小吳駕駛轎車在廈門市某機動車駕駛員考試考場內進行科目二考試時,突發暈倒,致車輛失控后撞墻,造成車輛損壞及她本人受傷的損害后果。之后,交通部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根據“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之規定,認定駕校不負事故責任。
小吳不服該認定,提出復核申請。同年10月,交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復核不予受理通知書,認定本案事故發生地點是駕駛員考試科目二考場內,屬于封閉式管理不允許社會機動車自由通行的區域,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界定的“道路”范疇,本案屬于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決定不予受理。
庭審現場
庭審中,原被告進行了激烈的辯論,主要爭議焦點為:事故中駕校與交警支隊是否存在過錯行為?駕校、交警支隊、保險公司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原告:三方均有過錯,理應賠償
小吳稱事故的發生除其自身原因外,駕校與交警支隊均存在過錯。“駕校未經本人同意,自行為我預約考試時間,考試當天在我表明身體不適的情況下,仍堅持讓我參加考試,也從未向我告知學習過程中的安全規程和防范知識以及應繳交意外保險。”小吳陳述。
小吳還認為,交警支隊在小吳進入考場后未要求其提供體檢報告,未詢問、告知身體不適的學員停止考試;在小吳暈倒、車輛偏離正常路線行駛過程中,未采取任何措施阻止車輛撞到墻體;事發后僅就事故車輛的制動、轉向、燈光進行鑒定,無故拒絕小吳就安全帶是否符合標準的鑒定請求,以逃避責任。同時,保險公司應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范圍內承擔償付責任。
被告:沒有過錯,賠償沒有依據
駕校辯稱,“我方與小吳簽訂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合同明確約定培訓費中包含代收代繳考試費,同時在代為其預約科目二考試時需要獲得小吳手機驗證碼后方可進行預約,故小吳對預約科目二考試是知情同意的。另外我方已就培訓駕駛車輛投保了相關保險,駕校無義務告知小吳投保人身意外保險,且考試過程中小吳行為及考試車輛均不在駕校的控制范圍內,駕校客觀上無法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法律上也沒有相關規定。在小吳受傷后,因情況緊急,我方還先行墊付了2000元的搶救費用。因此,我方在事故發生過程中不存在任何過錯。”
交警支隊辯稱,其不存在與小吳受傷具有因果關系的過錯。首先考生預約考試成功后,交警部門會以短信提示:“如有特殊情況,請提前3天去車管所取消預約。”小吳沒有取消考試預約,其臨時發生身體不適,應自行判斷身體情況,交警支隊工作人員無法預先判斷她的身體狀況;其次從小吳昏倒到車輛失控撞到墻體,僅三十幾秒的時間,交警支隊工作人員沒有條件采取措施阻止,但事發后第一時間就迅速趕到現場,盡到了必要的安全防護責任;第三,司法鑒定報告顯示,小吳考試時駕駛的車輛的燈光系、制動系、轉向系均符合安全技術性能,車內視頻顯示車輛安全帶功能完好,起到將駕駛人固定在駕駛位的作用。
保險公司代理人辯稱:“事故發生時小吳駕駛的轎車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在保車輛。但因涉車輛是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事故,不屬于交強險賠付的范圍,所以小吳無權向保險公司主張任何權利。”
法院: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法庭審理認為,駕校和交警支隊并無過錯,與小吳受傷沒有因果關系,不滿足侵權賠償的要求。 首先,小吳與駕校訂立了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合同,約定由駕校向其提供駕駛培訓服務,小吳向駕校支付培訓費作為對價。雙方約定的費用包含稅費、教材費、理論、實際操作培訓費及代收繳考試費但不包含保險費,小吳對此是同意并知曉的。
其次,小吳向交警支隊申請機動車駕駛證,并申告其不存在影響肢體活動、妨礙安全駕駛的疾病。之后,駕校代小吳通過網站進行考試預約,預約過程需要填寫發送至聯系人手機號碼上的短信驗證碼,故小吳對駕校代其進行考試預約的行為是知曉并同意的。小吳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知悉自身身體條件,其有權根據自身身體狀況,自主選擇是否參加考試,而不受他人控制或決定。預約成功后,交警部門有發送短信告知小吳預約成功并提醒她如遇特殊情況,提前3天取消預約。小吳未在規定時間內到指定場所取消考試預約,駕校、交警支隊有充分理由相信其有條件正常參加考試,二者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也無能力預見其真實的身體狀況。
第三,事故車輛經鑒定燈光系、制動系、轉向系均符合GB7258-2012《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中的規定要求。在小吳突發暈倒、車輛失控、碰撞墻壁的瞬間,交警支隊沒有條件采取阻止措施。小吳舉示的證據不足以證實駕校、交警支隊存在過錯行為,小吳應該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另外,事故車輛雖然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賠付對象并不包括本車人員,且該事故經交警支隊認定屬于道路以外發生的事故,小吳主張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缺乏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法院最后宣判,駁回小吳的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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