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處:本站原創 發布時間:2018-01-26 10:36:41 您是第0位瀏覽者
本報訊(記者朱新韜 實習生曹欣桐)1月25日,記者從江南區法院了解到,在機動車駕考筆試考試中,被告人黃某和李某利用針孔攝像電子設備幫助考試人員作弊從中獲利,因犯有組織考試作弊罪,被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和6個月,并分別被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和4000元。
2017年5月16日14時24分許,江南區五一西路桂通考場的工作人員報警稱,在駕考筆試考試現場抓獲一名涉嫌作弊的男子。接報后,五一派出所民警立即出警將該男子帶回調查。經審訊,嫌疑人黃某某對違法事實供認不諱。派出所民警又經過縝密偵查,成功將以黃某和李某為首的駕考作弊團伙抓獲歸案,繳獲作弊通訊電子設備、穿戴工具一批。
隨后,黃某和李某被江南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并被起訴要求法院追究其二人法律責任。在開庭審理該案時,江南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自2017年3月以來,被告人黃某和李某利用電子設備幫助他人在機動車駕駛人考試中作弊,以獲取利益。同年5月中旬,考生黃某某通過藍某、盧某、李某(三人均另案處理)介紹,與李某電話聯系,商量考試作弊事宜。5月16日12時許,李某、黃某、黃某某經聯系后到江南區五一路駕考筆試考場馬路對面酒店A07號房,由黃某和李某將事先準備好的微型攝像頭、對講機、接收器等電子設備綁在黃某某的身上,并教授其使用方法。同日14時許,黃某某到駕考筆試考場參加考試,黃某和李某則躲在酒店房間利用黃某某攜帶的微型攝像頭看考試題目,再通過對講機將答案告訴黃某某,在考試過程中,黃某某的作弊行為被監考人員發現,事發后黃某和李某逃離了酒店。但最終,還是被公安機關抓獲。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黃某和李某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他人作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一款,應當以組織考試作弊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江南區法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一致,于是在2018年1月25日判處被告人黃某犯組織考試作弊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被告人李某犯組織考試作弊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