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處:本站原創 發布時間:2018-05-24 09:17:00 您是第0位瀏覽者
學車教練喝酒后坐副駕,為何還成“醉駕”主犯?原來,他醉酒后不敢開車,竟然叫剛剛拿到車牌、喝得更醉的學員開車,結果在路上被交警查獲。據從禪城法院了解到,教練和學員分別因危險駕駛罪,被判拘役兩個月及一個月。法官提醒,現實中有一些情況,即使事主沒有開車,也可能會因為醉駕入刑。
案情:
雙雙喝醉 教練讓學員開車
今年2月8日,為慶祝順利取得駕駛證,學員陳某與教練顏某相約于佛山一飯店吃飯,席間二人談笑風生,飲酒至次日凌晨1時30分許。
吃飽喝足后,顏某提出帶陳某一起去找朋友繼續相聚,陳某同意。顏某知道自己喝多了酒,于是不敢開車。他在明知陳某已喝酒的情況下,竟提出讓陳某駕駛其朋友名下的小轎車前往目的地。在陳某開車過程中,由顏某在旁邊進行指引。
凌晨2時許,二人駕車至文華北路路段時,被民警查獲。
判決:
兩人獲刑 教練刑期判更重
根據法律規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該院經審理認為,顏某教唆陳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陳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均已構成危險駕駛罪。
顏某身為陳某的學車教練,在陳某剛剛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教唆陳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其犯罪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均較大,應予嚴懲。陳某醉駕時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依法應從重處罰。顏某、陳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最終,該院判處顏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判決陳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法官說法:
沒有醉駕 也會因“醉駕”入刑
為何沒有醉酒開車的顏某卻成了“主犯”?法官表示,根據我國《刑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在現實中,教唆犯是他人犯罪意圖的制造者,是引起犯罪的重要原因,因而對教唆犯一般應以主犯論處。
該案中,顏某作為駕校教練,本身就要對學員負責,做好對學員的安全教育工作,他卻罔顧學員安全,以身試法。顏某在明知陳某飲酒的情況下,仍教唆陳某醉酒駕駛機動車輛,致使陳某因醉駕觸犯危險駕駛罪,兩人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共犯,所以顏某也被法院認定犯危險駕駛罪。
法官還提醒,除了教唆他人醉駕,還有一些情況就算自己沒有醉駕,也可能會因為醉駕入刑。比如明知對方喝酒,還提供車輛讓對方駕駛,就有可能構成危險駕駛的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