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處:本站原創 發布時間:2018-11-21 10:34:31 您是第0位瀏覽者
駕考不過,有人怪考試太緊張,心態不好。
有人怪場地不熟悉,車輛不適應。
貴港平南一男子,把自己考不過的原因歸到了駕校身上。
近日,一名五旬男子來到平南法院六陳法庭,稱其在駕校學車3年,屢屢走上考場,卻還是沒能拿到夢寐以求的駕照,而原因在于駕校。
學員:駕校不安排培訓
學習不充分才掛科
陸某稱,2014年11月,他在平南縣某駕校報名參加駕駛員教育培訓。
一個月后順利地通過科目一考試。他信心滿滿,打算一舉拿下后面的各項考試。
然而,后面的考試卻累累受挫,初考加補考科目二考了三次才過關,但科目三沒有通過,最終沒有拿到駕照。
“這明顯是駕校沒有安排我培訓,導致我學習不夠充分,才掛科的嘛,”陸某說道,“根據《機動車駕駛培訓教學與考試大綱》的規定,C1駕駛證培訓總學時應當為78個學時,而我2014年根本沒有學車,2015年才學了四天,每天2.5小時,2016年學了一個禮拜,每天1.5個小時,總共才學了21個小時,在沒有得到充分學習的情況下,直接上貴港考試。還有一次,幫我預約了考試居然沒通知我。總之,我考試屢不通過就是駕校和教練造成的。”
教練:學校已盡職
學員報了名卻又外出務工
被告駕校教練何某認為,駕校已經履行安排陸某學車培訓、考試的義務,課時安排是夠的,是陸某未能積極配合學習,每次培訓一段時間后就私自去廣東打工,又未能提供有效聯系方式,導致很難與他聯系。
何某表示,陸某長年在外打工,說自己時間很緊缺,要求學校幫他預約考試,報名考試也是經原告同意才報名的,而且預約信息都是報考系統直接發到他手機上,他未能收到與駕校無關。而且,何某認為未能通過考試還與其自身心理素質、應考能力差有關。
法院:
未能舉證證明合同違約
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駕駛技能培訓有學時靈活、培訓周期長等特殊性,在培訓過程中,雙方應該加強溝通,協商好課時安排、培訓方式的具體事宜,但原告長期外出務工,又不能提供有效聯系方式,不能積極主動學習,未盡到配合駕校接受教育培訓的義務。
此外,駕駛證考試是一個能力和水平的專業考試,還依賴學員的個人學習能力和學習效果的運用。被告在收費后按約定通知和安排原告進行了駕駛技能培訓和考試,履行了教育培訓合同義務,原告未能通過考試是多種原因造成的,不能簡單歸責于被告,原告未能舉證證明被告存在合同違約行為。
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陸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認為,駕駛員教育培訓合同中,駕校享有在符合法律法規前提下一定的教學自主權和對學生的管理權、收取費用的權利,同時負有按照相關教育法規以及與學員之間的約定提供教學的義務。
學員享有受教育培訓的權利,同時負有交納費用、遵守規章制度,配合教育培訓機構教育培訓的義務。教與學是互動的過程,需要負責的良師,也需要勤勉主動的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