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處:本站原創 發布時間:2018-09-18 09:52:00 您是第0位瀏覽者
莆田市秀嶼區的林某駕駛拖拉機將李某撞傷,李某要求林某和其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賠償。可林某在駕車肇事時,駕駛證已經過期,未進行審驗,保險公司拒絕賠償。李某一紙訴狀將林某、保險公司告上法院。近日,莆田市秀嶼區法院審結了這起特殊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逆行肇事
司機保險公司被告上法庭
2017年10月,林某從朋友處購買一輛二手拖拉機,并于當月辦理過戶。2017年12月16日15時許,為圖省事,林某駕車沿莆田興路逆行,與李某駕駛的二輪電動摩托車發生碰撞,致李某受傷,兩車受損。李某被送到醫院治療,花去醫療費5529.22元,后經鑒定屬輕傷二級。事后,經交警部門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林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李某無責。
林某在墊付1200元醫藥費后,便不再對李某進行賠償。他認為事故發生在車輛保險期內,應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先行賠償。保險公司則指出,交通事故發生時,駕駛人林某的駕駛證已過期未審,屬于無證駕駛,按保險法、交強險條例的規定,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因一直未拿到賠償款,李某傷好后,一紙訴狀將林某、保險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二者支付各項損失賠償款共40719元。
經法院查明,事故車輛有投保交強險,保險期間為2017年5月29日至2018年5月28日,事故發生在交強險承保期內。庭審中,保險公司辯稱林某的駕駛證有效期僅到2017年11月22日,即使法院判決由保險公司賠償,也應保留保險公司對林某的追償權。
法院審理
未及時換證并非無證駕駛
經審理,法官認為,原車主已為拖拉機投保交強險,保險公司出具了保險單,雙方已建立起保險合同關系,標的物轉讓,保險利益隨之轉讓,雖然車輛易主,保險公司仍有義務承擔保險責任。李某為肇事車輛交強險的第三者,保險公司理應對其賠償。
駕駛員林某依法取得駕駛證,具備駕駛資格,在事故發生時,駕駛證過期未審驗,屬于在有效期內未換證、原駕駛證有效期已屆滿的情形。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28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在駕駛證超過有效期的情況下,不得駕駛機動車。該行為可由交通管理部門進行管理和處罰,但不意味著駕駛人喪失駕駛資格,其并未達“取得后被注銷、未依法取得駕駛證、虛假駕駛證及準駕車型不符”等失去駕駛資格的特定條件。且林某于2018年3月20日換領拖拉機駕駛證,有效期與原駕駛證相銜接,表示事故發生時林某具備駕駛車輛的技能和資質。
故法院認為,雖然林某的駕駛證超過有效期,但并未增加發生事故的風險,也與事故發生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保險公司以事故發生時林某持過期駕照駕駛車輛為由拒絕賠償,要求享有追償權,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最終,法院經審理認定事故致李某各項損失合計30017元,判決由保險公司向李某賠償28117元,由林某向李某賠償700元(扣除已支付的1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