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8日,交通運輸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為推行計時培訓計時收費、先培訓后付費的服務模式,聯合印發了《機動車駕駛培訓先學后付、計時收費模式服務合同(示范文本)》,自今年10月1日起實施。
合同要求,學駕人一次性支付“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安全文明駕駛常識”理論知識培訓費與教材費、建立檔案材料費;學駕人每次完成駕駛操作技能培訓后,按預約時段學時價格支付培訓費用。
學駕人有權要求培訓機構按照《大綱》要求及本合同約定,完成培訓服務內容和學時;在駕駛操作技能培訓過程中,學駕人可自主預約培訓時段、自主選擇教練員。
在培訓過程中,學駕人若發現培訓機構提供的教練車未經檢測合格、教練員和管理人員減少培訓項目和學時、偽造或篡改培訓數據、向學駕人索取、收受財物或牟取其他利益等問題的,有權要求培訓機構予以糾正,并可拒付相應時段的培訓費用。
學駕人發現培訓機構未在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許可核定的訓練場地或未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時間提供培訓服務的,有權要求培訓機構予以糾正,并可拒付相應時段的培訓費用。
學駕人每次參加培訓,應辦理簽到、簽退手續。培訓結束后,應對本次培訓情況進行確認和評價;學駕人每次駕駛操作技能培訓結束后,應當場向培訓機構支付本次培訓費用。當次支付費用經培訓機構確認后,學駕人方可預約下一次培訓。
學駕人在培訓過程中,應嚴格遵守培訓機構的培訓規定,在無教練員指導的情況下不得擅自操作教練車。由此造成后果的,學駕人承擔相應責任。
學駕人在懷孕期間或患有妨礙安全駕駛疾病的,不得參加培訓。若隱瞞上述情形繼續參加培訓造成不利后果的,學駕人承擔責任。
學駕人每次完成駕駛操作技能培訓,未能支付當次培訓費用的(含培訓費用未支付成功),培訓機構可暫停提供后續培訓服務,直至學駕人付費成功。
培訓機構應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對學駕人個人信息保護,確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濫用;如確因培訓機構過錯導致學駕人個人信息泄露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終止:學駕人完成本合同約定的培訓服務內容和學時,并取得《結業證書》的;學駕人學習駕駛證明有效期屆滿的;學駕人在學習駕駛證明有效期內,科目二(場地駕駛技能考試)、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第五次考試不合格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學駕人可解除合同:培訓機構工作人員對學駕人的培訓學時、數據弄虛作假,經學駕人提出后拒不糾正的;培訓機構未按公示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取費用,經學駕人提出后拒不糾正的;培訓機構工作人員存在索取、收受學駕人財物或牟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為,經學駕人提出后培訓機構拒不糾正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培訓機構可解除合同:學駕人存在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情形的;學駕人在培訓過程中,嚴重影響教學安全和教學秩序,拒不糾正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與以前的一次性收費方式相比,“計時培訓、按學時收費”讓學員掌握了更多的主動權,對學員更有利,但對駕校教練是一個考驗。“以前,一次性收費,學院都是接受駕校指定的教練來學習;但按學時收費后,學員如果覺得教練罵人、服務不好啥的,可以換教練。”18日,有駕校內部人士告訴中國吉林網記者,這不僅會對教練,乃至駕校都會形成一種倒逼約束,保證教學質量,進而吸引更多的學員來學車。
同時,按“學時收費”,也能對學員學車起到個調節作用。目前,如果去駕校,就會發現一個情況,那就是節假日,尤其是周末去學車的人特別多,而且是排了很長的時間才能練上車,這是對學員時間的一個浪費。而按“學時收費”可針對閑時、忙時采取不同的定價方式,進而對學員學車時間有個引導,避免扎堆。
此外,這種方式也會促進駕校收費的靈活性。諸如,微信、支付寶等方式都可能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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