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處:本站原創 發布時間:2018-08-09 09:27:00 您是第0位瀏覽者
7月25日,北京市民蔣某來到交警薊州支隊,稱自己駕駛證存在一條冀BXXX2M的大型汽車違法記錄,懷疑證件存在被他人套用。掌握情況后,薊州支隊結合該車輛信息并通過電子警察和路面視頻監控系統進行追查,發現該車輛經常在轄區內的京哈公路、喜邦公路等路段行駛。隨后,薊州支隊將該車輛信息錄入緝查布控信息庫,并結合路面執勤警力對該車實施有針對性布控攔檢,7月31日早7時,在轄區白澗檢查站,交警薊州支隊邦均大隊民警成功將該車查獲。駕駛人李某下車后先是稱自己未攜帶駕駛證,面對交警查詢發現“系統標記其駕駛證被注銷”的情況也表示不清楚。隨后,執勤交警在該車駕駛室內發現了“蔣某”駕駛證和砂石料運輸從業資格證等證件。
目前,交管部門已對李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予以罰款1000元、行政拘留13日的處罰。同時,李某因涉嫌“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被移交公安薊州分局邦均派出所做進一步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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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15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