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處:本站原創 發布時間:2017-10-31 10:16:32 您是第0位瀏覽者
為維護學駕人和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的合法權益,促進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行業健康發展,結合行業施行“先學后付、計時收費”等新型培訓模式的實際需要,市工商局、市運管處和市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行業協會聯合對《上海市機動車駕駛員駕駛培訓合同(2014版)》進行了全面修訂。新修訂的《上海市機動車駕駛培訓服務合同示范文本(2017版)》將于11月1日起正式推廣使用。該合同旨在通過行政指導的方式,進一步明確合同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加強對學駕人知情權、選擇權的保障,推動駕駛培訓行業服務水平的提升。
新版合同示范文本提供了“先學后付”和“預付費用”兩種培訓服務方式供學駕人選擇。“先學后付”方式便于學駕人結合自身實際,預約不同的學駕時段,同時學駕人在完成當次實際操作培訓后才向培訓機構支付相應費用。此外,合同明確了學駕人先行支付“理論知識培訓等費用”,接受相關培訓,通過科目一考試合格取得學習駕駛證明后再支付“實際操作培訓費用”。上述修訂內容有利于加強對學駕人合法權益的保護,減少合同解除產生的退費糾紛,有利于促進培訓機構提高自身培訓質量。
合同將《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學與考試大綱》的規定內容,如培訓內容、培訓學時、教學方式、培訓和考試預約、培訓服務地點(網址),落實為具體條款,有利于保障學駕人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合同分設兩個條款,各從七個方面對學駕人和培訓機構的權利義務進行明晰。明確培訓機構應如實記錄乙方培訓學時,建立培訓檔案,提供培訓數據查詢渠道。教練員應隨車指導學習駕駛,期間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造成事故的,培訓機構應承擔責任。明確學駕人患有妨礙安全駕駛疾病或有其它不適合接受培訓情形的,應及時告知對方。學駕人在無教練員指導的情況下不得擅自操作教練車。
合同細化了承擔違約責任的情形,明確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支付違約金等違約責任。合同區分了合同終止、合同解除的具體情形。對于解除合同的,培訓機構應按照學駕人未接受的培訓學時,退還已收訖的相應費用,學駕人應及時至本市公安機關車輛管理部門撤回機動車駕駛證申請。
《上海市機動車駕駛培訓服務合同示范文本(2017版)》可至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網站(http://www.sgs.gov.cn)查詢下載。選擇培訓機構可至上海市城市交通運輸管理處網站(http://www.shygc.net)、上海市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行業網站(http://www.shjpxh.org.cn/)、“上海交通”微信公眾號)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