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處:本站原創 發布時間:2017-12-18 10:14:41 您是第0位瀏覽者
導報訊(記者 鄔眉 通訊員 陳立烽 袁英)駕校教練為學員找路子,連續4次通過作弊設備幫忙考科目一,最終被罰。日前,龍巖上杭縣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駕駛證考試作弊案,被告人曾某、劉某、陳某、鄧某因擔任駕校教練的過程中,組織考員作弊,犯組織考試作弊罪,被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六千元至單處罰金二千元不等。據悉,這是自刑法修正案(九)增設組織考試作弊罪以來,上杭法院審結的首例組織考試作弊罪案。
2016年10月,黃某報名參加駕駛證考試,因文化程度不高,害怕無法通過理論考試,便向駕校教練鄧某求助。鄧某立刻聯系了同為駕校教練的陳某,并承諾黃某只需花4000元,自然有途徑“包過”科目一。黃某喜出望外,立刻交了4000元費用。
教練們開始對黃某“特別關照”,鄧某幫其預約好科目一考試后,為其備好了作弊設備。黃某進入上杭交警大隊的科目一考場后,教練曾某、劉某、陳某便在出租房內,共同進行后臺作弊操作。然而,由于考場信號不佳,黃某于2016年10月12日、12月7日兩次參考,都未能通過。同年11月4日,在陳某的安排下,黃某攜帶作弊設備,前往漳平市交警大隊參加科目一考試,但也沒能通過。
2016年12月19日,黃某再次前往上杭交警大隊科目一考場,不料在使用無線電設備作弊時,被監考民警查獲。案發后,曾某、劉某、鄧某到公安局投案。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曾某、劉某、陳某、鄧某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屬共同犯罪。被告人鄧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考慮到曾某、劉某、鄧某能自動投案自首,遂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提醒,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增設了組織考試作弊罪,考試作弊不僅有違誠信,還可能涉嫌犯罪,更可能日后危及自身和他人人身安全。